关于发布《崇阳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8 来源:生态环境局 录入:Gov131
关于发布《崇阳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公报》的
公 告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核准,现发布《崇阳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特此公告。
附件:崇阳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公报。
崇阳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
附件
崇阳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2021年3月18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鄂政电〔2017〕8号)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 年12 月31 日,时期资料为2017 年度。普查对象是崇阳县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县内各有关部门和各方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相关人员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崇阳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崇阳县普查对象数量690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425个,畜禽规模养殖场117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个,生活源锅炉1个,以村委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45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崇阳县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868.77吨,氨氮306.91吨,总氮530.32吨,总磷45.88吨,动植物油122.50吨,石油类1.10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0.16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649.00吨,氮氧化物937.69吨,颗粒物3376.54吨,挥发性有机物600.58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崇阳县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425个,工业源普查对象居前3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78个,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55个,农副食品加工业33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普查对象总数的39.06%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末,崇阳县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设施47套,废水设计处理能力0.93万吨/日,废水年实际处理量138.68万吨。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7.12吨,氨氮0.50吨,总氮1.54吨,总磷0.23吨,石油类1.10吨,重金属0.0031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食品制造业31.80吨,农副食品加工业9.60吨,医药制造业2.40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93.00%。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31吨,食品制造业0.090吨,医药制造业0.060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92.00%。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10吨,食品制造业0.009吨,医药制造业0.020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56.09%。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2位的行业分别是:汽车制造业0.72吨,食品制造业0.33吨,上述2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95.45%。
重金属排放量最大个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废气治理设施总数28套,其中:除尘设施24套,脱硫设施2套,脱硝设施2套。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09.46吨,氮氧化物746.74吨,颗粒物2329.18吨,挥发性有机物281.96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4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00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71.2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8.7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9.4吨,造纸和纸制品业22.3吨,上述4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0.75%。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6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94.5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12.1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6.2吨,造纸和纸制品业17.6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6.4吨,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16.1吨,上述6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92.79%。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6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535.5吨,非金属矿采选业372.7吨,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118.5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40.7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9.2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34.7吨,上述6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91.93%。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6位的行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98.5吨,橡胶和塑料制品业66.2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4.3吨,造纸和纸制品业27.2吨,汽车制造业16.1吨,家具制造业12.1吨,上述6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93.77%。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17年,崇阳县工业源一般固体废物产生量为405215.35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403706.70吨,处置量为1475.45吨,贮存量为33.2吨。。
2.危险废物。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263.52吨,处置量259.76吨,年末累积贮存量13.76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崇阳县无伴放射性矿
三. 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崇阳县涉及种植及养殖的乡镇12个,耕地面积349427亩、园地种植面积189490亩,生猪养殖场100家、肉牛养殖场9家、蛋鸡养殖场1家、肉鸡养殖场7家以及散户养殖的养殖业,水产养殖。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2531.19吨,氨氮334.36吨、总氮2473.26 吨、总磷477.94 吨。
(二)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氨氮38.05吨,总氮375.53吨、总磷41.11吨。
2017年,秸秆产生量为22.22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17.02吨,秸秆利用量11.72吨。
2017年,地膜使用量123.00吨,多年累积残留量29.37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排放化学需氧量32382.82吨、氨氮290.12吨、总氮2079.95吨、总磷435.19吨。
期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353.27吨、氨氮23.23吨、总氮131.86吨、总磷36.85吨。
(四)水产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8.37吨,氨氮6.19吨,总氮17.78吨,总磷1.64吨。
四. 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崇阳县乡镇12个,行政村145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1个,对外营业的加油站29个。
(二)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821.65吨,氨氮306.41吨,总氮528.78吨,总磷45.65吨,动植物油122.50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539.24吨,氨氮148.76吨,总氮218.49吨,总磷22.01吨,动植物油18.09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282.41吨,氨氮157.64吨,总氮310.29吨,总磷23.64吨,动植物油104.41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239.54吨,氮氧化物排放190.95吨,颗粒物排放1047.36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318.62吨。
五、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崇阳县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崇阳天清水务有限公司,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崇阳县垃圾填埋场。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50吨;总氮0.28吨;氨氮0.12吨;总磷0.0089吨;重金属0.68千克。
2017年,无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2017年,崇阳县只有1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崇阳天清水务有限公司,处理污水353.04万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47套,处理污水138.68万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491.72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消减量:化学需氧量463.19吨、氨氮55.37吨、总氮62.04吨、总磷5.95吨、动植物油6.81吨。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423.00吨,处置量423.00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情况
2017年,垃圾处理量4.80万吨,全部为填埋处置。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崇阳县无危废废物处置厂,无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注释
本公报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 个门类中 41 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 8 类重点行业 15 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 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 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 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 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 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 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营运船舶核算水域范围:包括内河及沿海水域。其中,沿海水域核算范围为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 号)中沿海控制区范围。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 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