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苗服务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09-13 来源:生态环境局 录入:Gov131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崇阳县农业农村局、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关于印发崇阳县畜禽规模养殖场投苗指导服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苗服务指导,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投苗服务指导意见:
一、规范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证照手续
(一)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核实环评等级,是否有擅自降低环评等级的行为。已获得环评批复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检查养殖场是否发生重大变更,是否需要重新环评;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检查养殖场建设内容是否与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备建相符,备案内容是否符合环保管理要求,备建不符的应重新登记备案。
(二)排污许可证办理。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核实养殖场排污许可证是否按规范要求申领和登记,如填报的信息与现状不符的,应当进行变更填报。
(三)环保“三同时”验收。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养殖场应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原批复设有排污口变更零排放的,如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变更的,按照现状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如果验收已经完成变更的,需要重新开展环评。
二、明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标准
(一)已获得环评批复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一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评审批文件的要求落实相关污染防治设施。
(二)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登记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落实以下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标准:
1.实行雨污分流。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实行雨污分流,液体粪污应采用暗沟或暗管输送,输送管路要合理设置检查口,检查口应加盖且一般高于地面5厘米以上,防止雨水倒灌。
2.鼓励干湿分离。安装干湿分离设施设备,做到固液分离。并根据养殖场规模,合理建造“防雨、防渗、防漏”的干粪暂存间。固体粪污暂存场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固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暂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暂存周期按转运处理最大时间间隔确定。
3.建设液体粪污发酵设施。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要求,建设容量合理的发酵设施,敞口贮存设施推荐贮存周期最少在180天以上,密闭贮存设施推荐贮存周期最少在90天以上。鼓励畜禽养殖场建设两个以上容量相等的密闭贮存设施交替使用。贮存设施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液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一头猪推荐液体粪污日平均产生量4.5-5.5公斤。
4.加强恶臭气体污染防治。规模养殖场可采用猪舍内除臭、排放口除臭或厂界围墙无组织臭味除臭等方式,防止臭味污染周边环境,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三、严查畜禽规模养殖环境违法行为
(一)对在投苗资格审查中查实的环境问题,要求限期整改,限期内仍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同意其投苗养殖。
(二)对群众信访举报查实的养殖场。积极开展畜禽养殖场问题“回头看”,已改正的,对投诉人进行回访,满意率达到100%后同意其投苗养殖,对拒不改正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