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生态环境局 录入:Gov1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企业的各种环境信息,按照一定的评价程序和指标,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的综合评价定级。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排污企业采取分类管理。
第四条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企业环境信息的征集、评价、公布、使用和监督过程应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对象的确定,采用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对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的评价,采用定期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企业应当进行环境信用等级评价:
(一)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企业;
(二)国控重点污染源;
(三)市控重点污染源;
(四)其它环境管理重点污染源。
第七条 非强制评价的企业可自愿申请环境信用等级评价。
县负责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的信息征集及初步评价。
第二章 评价方法及程序
第九条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方法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环境管理行为、环境社会行为、环境守法或违法行为等方面。
第十条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按照告知、填报、初评、反馈、公示、复核、公布等程序办理。
(一)告知。生态环境局在评价企业名单确定后,应在3日内向企业发送《崇阳县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告知书》。
(二)填报。企业在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应组织填写《崇阳县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登记表》,分别登记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管理、守法行为、社会行为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初评。生态环境局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应在5日内结合现场检查,组织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出具环境信用等级初步评价意见,并填写《崇阳县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初评表》对拟评定为绿色企业和黑色企业的要附简要说明情况。
(四)反馈。生态环境局应在2日内将环境信用等级初步评价结果反馈给参评企业。被评价企业若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向生态环境局提出意见,并上报相关证明材料,完成确认后,生态环境局在官方网站或公众媒体上公示初评名单和结果,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7日。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局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档案,并实现信息化。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公众利益或给被评价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在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中谎报、瞒报、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该企业两年绿色和蓝色信用等级评选资格,并将评价结果相应的下降一个级别。
第十四条 被评定为绿色类信用等级企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措施管理:
(一)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和其他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二)在办理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出具守法证明及环境科技项目立项等事项时享受有关程序减免和优惠政策;
(三)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优先推荐,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直接出具肯定性意见;
(四)绿色类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被评定为蓝色类信用等级企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措施管理:
(一)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和其他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二)在办理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出具守法证明及环境科技项目立项等事项时享受有关程序减免和优惠政策;
(三)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直接出具肯定性意见;
(四)蓝色类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被评定为黄色类信用等级企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措施管理:
(一)分析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二)对企业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大现场检查、指导力度,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
(三)在企业未完成整改前,在办理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出具守法证明等事项时出具否定性意见;
(四)暂停审批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七条 被评定为红色类信用等级企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措施管理:
(一)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治理的,依法实行限期治理并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二)列入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制订相应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管理,环保部门可挂牌督办;
(三)取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评先资格,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出具否定性意见;
(四)在办理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出具守法证明等事项中出具否定性意见;
(五)暂停审批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必须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七)红色类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情况报送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被评定为黑色类信用等级企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措施管理:
(一)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治理的,依法实行限期治理并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二)列入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环保部门应挂牌督办,制订相应的日常巡查制度,定时、定人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取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评先资格,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出具否定性意见;
(四)不支持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资金补助;
(五)在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中出具否定性意见,停止受理新、扩、改建项目环评报告书(表);
(六)必须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七)黑色类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八)予以公开曝光;
(九)评定为黑色类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治,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