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不罚〔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7-11 来源:生态环境局 录入:Gov131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不罚〔2022〕1号
湖北业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060659886K
法定代表人:钟劲松
地 址:崇阳县铜钟乡马桥村
我局于2022年5月17日对湖北业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2月新建的洗砂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而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对你公司调查的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5月1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
2、2022年5月1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22年5月17日和2022年5月1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4、《营业执照》、《委托书》、《新建洗砂设备项目投资清单》、《整改报告》、现场检查照片及书证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经查,你公司新建的洗砂生产线建设项目正在建设中,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公司进行批评教育。2022年5月27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咸环崇责改〔2022〕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你公司积极配合于2022年5月20日向我局递交书面整改报告,针对违法行为整改如下:
1、立即停止建设。
2、新建违规建设项目实施关停并进行拆除。
3、新建违规建设未投入生产,未对环境造成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同时满足《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的适用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