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划定崇阳县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19 来源:生态环境局 录入:Gov1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标志性战役和“六大”攻坚提升行动计划》等相关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起草了《关于划定崇阳县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为:2025年2月19日至2025年3月20日,相关单位或个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联系人:张继光 联系电话:0715-3395729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2025年2月19日
关于划定崇阳县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本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标志性战役和“六大”攻坚提升行动计划》等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
禁用区划定范围为崇阳县中心城区范围:以迎宾大道与沿河大道的交叉点为起点(天城公园)---沿河大道与香山大道的交叉点---香山大道与人民大道的交叉点---人民大道与迎宾大道的交叉点---迎宾大道与沿河大道的交叉点的闭合区域以及闭合区域的东、西、北三界向外延伸500米、南以河为界形成的环形区域。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场(厂)内机械、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打桩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
三、本通告实施要求
(一)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四)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由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五)应急抢修、抢修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申报登记与标志核发
在本县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向县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固定于显著位置。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械信息进行核实,并发放识别标志。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按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